印度尼西亚海关法调查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9百一十二条1.在对违反海关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时,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的1981年第八号法律》,应当特别授权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的公务员为调查人员。 2.第1款所述调查人员为履行其职责,有权: (1)获取与违反海关法的犯罪有关人员的报告或者信息; (2)传唤证人进行询问或者传唤被告进行调查; (3)研究、搜查、收集有关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信息资料; (4)逮捕和拘留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嫌疑人; (5)要求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信息资料和证据; (6)以声像媒体对任何个人、货物、运输工具或者可以被用做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证据的任何物品进行录音录像; (7)检查本法规定的记录和账簿和其他账簿; (8)采集指纹; (9)搜查住所、衣物或者人身; (10)搜查涉嫌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场所或者运输工具,查验其中货物; (11)扣押有证据证明有违反海关法犯罪的重大嫌疑的货物; (12)施加标志并保全任何可作为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证据的物体; (13)邀请必要的专家调查违反海关法的犯罪; (14)拘留涉嫌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任何人并检查其身份证件; (15)终止调查; (16)为加快对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调查,依据现行各项法律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第1款所述的调查人员应当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的1981年第八号法律》,于发起调查之始向总检察长进行报告,并在调查终结之后向其提交调查的结果。 *9百一十三条1.为保证国家税收,根据部长的要求,司法部长可以终结对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调查。 2.第1款所述的违反海关发的犯罪调查的终结,仅应在当事人已经缴纳短缴或者应缴的进口关税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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