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品房转让开征营业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日前联合出台并实施《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对于普通商品房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商品房转让开征营业税进行了规定。 通知指出,普通商品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2(含142)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含1.4)倍以下。 通知强调,个人将购买商品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商品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购房时间的计算,则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通知规定,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交易税按交易额的2%计征;别墅、度假村的交易契税按交易额的4%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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