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个人所得税菲律宾--年终奖金不纳个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菲律宾税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等)、商业收入、利息、租金、版税、红利、养老金、退休金、合伙经营所得分成等。而不列入纳税范围的收入包括:保险公司支付的人寿保险金、退还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赠送和遗赠的财产、疾病或伤害赔偿金、根据国际条约免税的收入、福利补贴、体育竞赛奖金、第13个月的薪金(年终奖金)、出售债券或债权的所得、赎回共同基金的所得等。 菲律宾个税的免税额度分为不同类别。如果一个家庭年收入不超过25万比索,则全家每年可以直接享有2400比索免税额。政府以此作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健康医疗福利。此外,有固定收入的纳税人还享受标准免税额度,其*5免税额可以计算为总收入的10%,也可以按照法律条文选择具体免税项目。 同时,个人纳税者每年还依法享有特别免税额:单身或离异的个人为2万比索,户主个人2.5万比索,已婚的个人每人3.2万比索。与户主对应,其家属每人每年可以再申请8000比索的免税额,但最多限于4名家属。以上的免税待遇依法可交叉适用。 菲律宾个人所得税实行7级累进税率制:年收入1万比索(55.9比索约合1美元)以下的税率为5%,不设起征点,1万~3万比索的税率累进为10%,3万~7万比索的累进为15%,7万~14万比索的累进为20%,14万~25万比索的累进为25%,25万~50万比索的累进为30%,50万比索以上的累进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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