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遗产税怎么征收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6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 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 国外遗产税税制的几种类型: 总遗产税制即对死亡者遗留的所有财产课税,并以遗嘱管理人或遗嘱的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5的特点是实行“先税后分”,表现为先缴完税后再分遗产,税制简单,纳税对象明确,因而征收成本比较低。 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所得的财产课税,以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5的特点是“先分后税”,表现为先把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对每一继承人所得财产征税。 混合遗产税制即对所有遗产征税后再对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税的一种模式。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表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继承人征税,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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