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税收法规改变有利于外国投资者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澳大利亚参议院2006年12月5日通过了税收新法规。外国投资者将无需再为出售多数的澳洲资产而缴纳资本利得税(CGT)。 税法修订法案(2006MeasuresNo.4)免除了外国投资者为某些澳洲资产所需缴纳的资本利得税,但不包括房地产和采矿权等项目。 有关法律的改变将给那些在澳洲公司持有股份以及拥有某些信托机构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带来可观的利益,因为这些股权将不需交纳资本利得税。这将使澳大利亚的资本利得税的有关法律更接近经济发展和合作组织(OECD)的标准,并消除税收体系中不必要的复杂环节。 澳大利亚投资署中国区首席代表王恒岩先生说取消现存税收体制中对外国投资者不利的因素将进一步增强澳大利亚的贸易投资优势。 “改革将使我们的税收体制更趋于国际标准,并保持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王先生总结说。 新的税收安排针对非居民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包括两个主要变化:将需交纳资本利得税的由外国居民拥有的课税的澳洲资产种类由九种减少到五种,大体上将资本利得税限于澳洲的房地产和有外国公民拥有的澳洲分支机构的商业财产;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由外国居民拥有的中介投资机构的非股票投资收益将适用于资本利得税,因此将在税收体制中引入新增的完善措施。 澳大利亚投资署(www.investaustralia.gov.au)是澳大利亚政府中协助国际企业在澳洲投资的机构。它是接受有关投资咨询的首要机构,提供免费、全面和保密的援助。2002年7月至2006年7月间澳大利亚投资署共吸引及协助了总额达420亿澳元的289个投资项目,创造2万1千个就业机会以及81亿澳元的出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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