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新准则的变化及其局限性分析来源:《商业时代》2008年17期作者:金芬日期:2008-08-12字号[ 大 中 小 ]   资产减值的确认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体现了会计谨慎性的要求,而且能更准确的反映企业资产和利润的质量,使会计信息更真实。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专门针对资产减值的准则,对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规定分散在《企业会计制度》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原有的会计准则体系渐渐无法满足企业披露会计信息的需要,因此,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一系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专门针对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不仅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接轨,而且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指导规范。  资产减值新准则的变化  资产减值新准则共分为七章三十一条,具体内容包括总则、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商誉减值的处理、披露等七个方面。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的内容更加详尽丰富,规定更加明确,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适用范围的变化。旧准则中并没有针对资产减值的专门具体准则,只是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分散的提出要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提出了可收回金额的理念、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但还缺乏详尽的有关具体实务的指导性规定。新准则通过专门的具体准则第8号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规范企业的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具体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而对于存货、金融资产等资产的减值则由相应的具体准则来规定。  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旧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八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只有当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但是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可见,旧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应何时进行减值测试,“定期”的说法比较模糊,操作上有一定的随意性,企业之间的可比性也会受到影响。而新准则明确了对一般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的就需要进行减值测试,而且明确了减值迹象的判断标准。这些规定将会有效约束企业利用计提资产减值随意调节利润的行为。  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旧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而对于如何确定销售价格、处置费用、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折线率等旧准则都没有提供具体的方法,因此,实务中的随意性很大。新准则专门在第三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而且新准则还对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预计处置费用、如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等提供了操作指南。  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旧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准备都要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实务中,许多资产特别是一些非流动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往往售价难以准确确定,且一般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以单一资产为基础确定的可收回金额和资产减值额的可靠性难以保证。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企业的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因此,新准则规定“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新准则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旧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新准则对此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当然,资产处置、出售和对外投资等情况下除外。  新准则在实施中的局限性分析  新准则将存货、金融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排除在规范的范围之外,用其他的具体准则另行规定,这在实务中会增加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工作量和难度。这对我国企业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会计人员加强对新准则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在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时需要计算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受到客观市场环境等因素的挑战。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通常,活跃市场中的公开市场价格是比较好的选择。真实客观的公允价值依赖于完善的市场环境,但现实中我国的市场环境还不够完善和健全,由于地区差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交易市场商品价格差异较大,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确定的公允价值其公允性往往难有保障,这就对企业管理层的诚信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管理层出于自己调节盈亏的目的,确定出的资产公允价值将失去公允性。  在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时要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和折现期计算确定的价值。现金流量、折现率及折现期等变量的确定都是一个非常主观的过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熟悉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知识,而我国许多企业的会计人员尚达不到这一要求。此外,主观判断的过程也可能使部分企业利用现金流量或折现率、折现期的大小随意调节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资产减值,最终达到调节利润的不当目的。  “资产组”是一个新概念,在实务中缺乏明确的划分标准。尽管新准则中规定“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还应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从这些规定中可见,资产组的认定要依赖现金流量,而我国企业以往在会计实务中普遍没有预测资产现金流量的惯例,并且会计人员也没有相关的经验可以借鉴,现在从头开始摸索,对会计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由于会计人员能力参差不齐,且企业目的各有不同,因此,资产组的认定也可能蜕变成企业调节利润的又一个新手段。  资产减值禁止转回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企业通过计提和转回资产减值来进行财务舞弊,过去许多实例证明不少企业存在通过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转回随意调节利润的现象,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新准则的规定就是为了打击这些现象。但是,从理论上来讲,资产减值禁止转回的规定过于绝对,也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比如当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最终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时,如果原来计提的资产减值不转回,就无法真实的反映资产的价值,期末也无法如实反映资产状况。此外,当计提过资产减值的资产处置、出售或对外投资时,则会在处置当期产生高额收益,这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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