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来源:无锡市地方税务局作者:邵届化日期:2013-01-28字号[ 大 中 小 ]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以农民为核心,以农民受益为宗旨。税务部门应认真执行支农惠农政策,发挥职能作用,并制定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负担,调动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一、目前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目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无锡市已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7家,其中惠农马山杨梅专业合作社、宜兴市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宜兴市吴墟核桃吊瓜专业合作社、无锡市荡口水产专业合作社、无锡市甘露青鱼专业合作社、无锡市松芝特种水产专业合作社、安镇葡萄专业合作社、阳山安阳水密桃合作社等8家,被评为“省级‘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另有 12个单位被评为“市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但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存在下列不足: 1、合作范围不广、不深。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的范围大多局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产品销售,在农副产品技术改良、加工、储存及运输上的合作还没有展开,仅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没有能力走加工增值的道路。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经济实力、规模较小,难以抗拒市场风险。 2、抱团闯市场意识不强。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仍存在以往农民“单打独斗”的情况,竞争力不强。因此,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凝集力,让大家抱团闯市场,才会壮大农业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与抵御风险的能力,达到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3、管理水平不高。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者主要是农民,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难以适应规模经营与管理。同时,合作社现有条件又很难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加盟,不少合作社组织运作和管理随意性大。 4、缺乏税务政策的支持。即税收政策优惠尚未落实到位,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政策因素 (一)增值税。一是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偏于狭窄,免征增值税效果未能充分体现;二是对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企业,仍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如木材、竹器加工等;三是对农业投入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税率不够优惠,保护支持力度不够;四是农产品深加工没有优惠政策,影响了深加工的发展;五是增值税发票难以取得。 (二)所得税。一是国家对省级及以下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菜篮子”工程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农民来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农民再投资的积极性;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捐赠或政府资助是否给予免税没有明确规定;四是社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方面未明确。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增值税。一要对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和初加工农业产品(指经清洗、风干、冷藏、冰冻、包装等不改变产品现状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二要对合作社组织收购的农副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售产品实行同率抵扣;三要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项目或不合理项目重新界定,如属于技术含量低的各类加工农产品应认定为初级产品,由国税部门出具免税单;四要对深加工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社,建议三年内免征增值税,三年后除执行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统一适用初加工农产品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所得税。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技术、信息、仓储、培训等服务所得,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所得,为农民(非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所得,免征所得税;二是在严格执行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同时,对不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和相关的费(基金)同时给予免征;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利息、红利、利润分派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予以免税;五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捐赠支出,在缴纳所得税时给以适当比率的税前列支。 (三)营业税、土地房产税、印花税和车船税。应对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农业机械服务、灌溉、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等的收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合作社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免征农民出资部分的印花税和农产品交易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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