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高税负”背后的思考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孙逊发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福利企业是指由市民政部门或残联、市国税局共同认定,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企业。国家对福利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譬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采用“先征后退”,这样福利企业的这两税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零。 但在日常的税收征管过程中,部分福利企业当期增值税税负过高:达16%,甚至更高,接近17%。这就意味着这些企业几乎不进行进项抵扣。 以大连市某福利企业为例,主要组织残疾工人从事石蜡的切割,包装,收取加工费。每年从关联企业获得原材料,加工完毕后,再将产成品返回该关联企业,加工费的收取标准由双方“商定”。所以该福利企业销项税即为(加工费收入*17%),进项税仅限于水、电和一些低值易耗品,故每期增值税税负达16%以上。 笔者分析,该企业之所以采取此种方式,问题关键在于与其关联企业“商定“的加工费上,因为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全额退回政策,使其根本不考虑销项的大小,只是货币资金的时间问题。而对其关联企业却意义重大,“商定”的加工费越高,获得的抵扣进项税越多,缴纳的增值税越少。 针对在相关行业普遍采用的避税方法,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予以解决: 1.认定该福利企业的真伪性。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事先通知企业,再到工厂核实其残疾工上岗比率等指标及“四表一册”。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事先已经通知企业,效果必大打折扣,企业定会将所需人员和资料准备妥当,欣然接受检查。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实地检查只能采用“突击法”,即在企业无事先准备的情况下,得到最真实的结果。如企业不符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税务机关再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停止退还以纳增值税。 2.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税务机关根据公开市场价格,调整其价格。或根据国税发[2004]118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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