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公司积分兑换不同商品如何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球彪日期:2014-10-23字号[ 大 中 小 ] 某电信有限公司客户2014年7月实现电话消费160元(通话费90元、网络信息费70元),包括积分兑换30元的电信服务,均为含税价。客户选择积分兑换通话费或是网络信息费,电信公司在计税上有何区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实务中,还要考虑积分兑换的是基础电信服务(11%)还是增值电信服务(6%),积分兑换项目不同,适用税率不同,计税也不同。如果用积分兑换通话费30元,则缴纳增值税=(90-30)÷(1+11%)×11%+70÷(1+6%)×6%=9.91(元);如果用积分兑换网络信息费30元,则缴纳增值税=90÷(1+11%)×11%+(70-30)÷(1+6%)×6%=11.18(元)。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