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支持科技创新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璐溶日期:2014-09-02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企业从事自主创新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普适性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专门性政策 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服务科技创业人才和创业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对高校、科研部门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服务投融资体系创业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 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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