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销售自采野生雷公藤可免增值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邹水贤日期:2014-08-28字号[ 大 中 小 ] 雷公藤是一种传统的中药材,在我国南方有丰富的雷公藤野生植物资源。随着雷公藤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需求量日渐增大,激活了当地农民对雷公藤野生资源的采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但税收政策能否助力农民采挖野生雷公藤,成为雷公藤收购企业和采挖农民关注的焦点。 众所周知,“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是扶持“三农”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的,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在这个规定中,有很多纳税人没能真正理解“农产品自产自销”的涵义,造成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情况。究竟如何理解该项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呢? 1.要准确理解什么是“农业生产者”。现行税法将农业生产者规定为从事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显然,农业是一个大农业的概念,农业生产者,不仅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还包括农民个人,给予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产业导向。 2.要准确理解什么是“自产”。“自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活动。在这里,植物的“种植”和“收割”, 动物的“饲养”和“捕捞”属于并列关系,直接从事“种植”、 “收割”、 “饲养” 和“捕捞”中的任何一项活动,都是“自产”。 农民采挖野生雷公藤,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林业中的林产品采集,即在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等活动,也就是从事税法所称的“收割” 活动,当然属于“自产”。 3.要准确理解什么是“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具体征税范围按照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因此,野生雷公藤属于药用植物类农产品。 根据上述分析,农民销售自己采挖的野生雷公藤,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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