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税控设备可全额抵减增值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鹏洲日期:2014-04-01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一家提供影视和网络服务的企业向国税机关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刚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知道购买该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能否全额抵减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9条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同时,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设备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但不可再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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