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权属转移 哪些可免契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广锐日期:2014-03-07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经济活动中,涉及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事项较多,纳税人应该注意,哪些行为可以免缴契税。笔者结合相关契税政策,作如下小结。 一、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购买地下车位、以自有房产投资本人经营企业是否要交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也就是说,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购买但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如果是购买的拥有所有权的附属设施,则要缴纳契税。至于以自有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无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不交纳契税。 二、等价交换房屋,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三、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和接收整体出售国有、集体企业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破产后,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这同样适用于整体接收国有、集体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买受人。 四、根据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里要注意第三、四项免征契税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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