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混合型投资收益应纳所得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袁立农 王志斌日期:2014-03-0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山东省一家物流公司到当地国税局征管部门咨询。该公司于2012年9月向一棉纺企业投资700万元,期限5年;棉纺企业自主经营,每年向物流公司支付60万元的固定利润,第五年末棉纺企业归还投资本金。2013年棉纺公司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仍于9月份支付固定利润60万元。物流公司取得的固定利润是否可以按取得红利享受免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确有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见,适用投资收益免税规定的投资仅为直接投资,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鼓励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参与生产经营,而该物流企业并不参与棉纺企业经营,并在棉纺企业亏损的情况下仍收取固定利润,不属于直接投资,因此不能适用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 从该物流企业投资的特点来看,该项投资业务应该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9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41号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本公告*9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对照第41号公告逐条分析,物流企业对棉纺企业的投资应适用混合型投资的规定,即应该将取得的60万元固定利润视为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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