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商户收取的采暖费要缴增值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永峰日期:2014-01-27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是根据政府要求为城市集中供热新成立的企业,现已经开始向城市居民输送暖气。以前有政策规定来自居民个人的采暖费收入可以免税,但不清楚来自机关团体或经营性商户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免税。哪些采暖费收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这要分情况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该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因此,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你公司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机关团体或经营性商户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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