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可享营业税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宋图日期:2013-12-10字号[ 大 中 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村镇合作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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