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硬件并提供服务应分别核算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宋兆林 邱海波日期:2013-11-1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询问,在销售硬件的同时,按照客户的要求,加装了一些特殊的软件研发项目,硬件和软件服务的价款单独核算。“营改增”试点后,是否可以将硬件和软件服务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研发服务,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因此,研发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试点后应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研发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该公司向客户销售硬件同时按客户要求为其提供研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销售硬件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研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该公司应分别核算硬件的销售额和研发服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应按17%税率计缴增值税。 如果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未区分硬件销售额和研发服务的销售额,仅在内部核算中将合同金额区分为硬件和服务,除非公司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包括企业内部和从客户处提供的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硬件和服务的销售额,将从高适用17%的税率。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