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远洋运输业务如何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覃涛日期:2013-10-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远洋运输公司是一家从事航运、物流业务的专业化运输企业。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常常会提供程租、期租、光租等租赁业务。“营改增”试点后,这些业务中哪些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该如何缴税?为此,笔者就相关税收政策整理归纳如下。 程租、期租业务按水路运输服务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同时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同时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明确指出,交通运输业,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应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具体而言,程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举例来说,假设该远洋公司8月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所属3号船舶租赁给甲公司,并通过水路为其运送一批货物到上海,货到验收后甲公司向远洋公司支付租赁费20万元,则远洋公司提供的此次租赁服务属于程租业务,按规定应按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该项业务应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1﹢11%)×11%=1.98(万元)。 而期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举例来说,假设该远洋运输公司9月将配备有20名操作人员的6号船舶出租给乙公司使用1年,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期内船舶归乙公司调遣,不论是否使用,乙公司均需在每月15日向远洋公司支付月租金30万元。出租期间,操作人员工资、船舶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均由远洋公司负担。由此可以看出,远洋公司提供的此次租赁服务符合期租业务的条件,应按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由于该租赁合同中明确注明了租金的支付时间,因此,远洋公司应在每月15日时确认收入实现,该项业务9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1﹢11%)×11%=2.97(万元)。 光租业务按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缴税 除程租、期租业务外,远洋运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经常会发生光租业务。光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对于光租业务该如何缴税,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已经明确指出,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举例来说,该远洋运输公司10月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8号船舶出租给丙公司使用1年。远洋公司不配备操作人员,也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每月固定收取租金收入15万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丙公司预付了半年租金90万元。则该项租赁业务属于光租业务,应该按提供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于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提前预付了半年租金90万元,因此,远洋公司应在10月收到预付租金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公司10月应该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0÷(1﹢17%)×17%=13.08(万元)。 光租业务可选择按简易办法缴税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程租、期租业务相比,光租业务的名义税率要大于程租、期租业务,而且如果出现对方预付账款的情况,在日租金相同的条件下,光租业务的计税销售额要远大于期租业务。因此,国家对光租业务的计税方法给予了特别规定。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也意味着,对于提供光租业务的远洋运输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文件中规定的标的物条件,就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来说,假定该远洋运输公司实行“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用于光租业务的8号船舶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前购入的,那么远洋公司提供光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当月提供光租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为90÷(1﹢3%)×3%=2.62(万元)。 但应当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 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如果远洋运输公司选择对光租业务按简易办法缴税,那么光租业务的销售额必须与程租、期租等其他业务区分开来,单独进行核算,同时在36个月内不能变更其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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