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租赁:简易计税时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郝卫东日期:2013-09-25字号[ 大 中 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征收率暂定为3%。 根据53号文件,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主要原因在于,该行业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基本没有可供抵扣的进项税,无法解决进项无抵扣与增值税名义税率高之间的矛盾。规定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但是,53号文件并未明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向下一环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必然会对下一环节纳税人的进项抵扣造成影响。 类似的问题在其他行业早已存在,但这些问题在之前的一些税收文件中都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作了专门的规定。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举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 该文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上述一般纳税人遇到的共同问题就是进项很少或没有进项,允许他们将较高的名义税率改为较低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助于减轻税负。而为了解决下一环节纳税人的进项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关于简易计税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上述行业纳税人可以向下一环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一环节可以按6%或者4%抵扣进项税。 而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在目前53号文件规定的3%征收率下,尚无任何文件明确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人可以向下一环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下一环节主要为最终消费者,企业的确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但在实际中,由于业务需要,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人的下一环节有很多是企业。承租企业如果从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租赁企业进行租赁,还可以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3%的进项税。承租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租赁企业采取3%简易计税方法时,承租企业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无法抵扣进项税。 为了“营改增”的顺利推进,笔者建议:明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适用53号文件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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