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间按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雅平日期:2013-08-29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地税局接到一家大型购物广场财务人员的电话咨询。该购物广场为2012年注册的专营店铺租赁的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尽快地将店铺出租,更快地获取租金,成立之初,该广场推出签订租赁合同三年,*9年可免收租金的活动。2013年1月,购物广场与某品牌服装店主达成意向,租赁店铺一层,租期三年,*9年免收租金,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租金100万元,该层房产原值2000万元,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出租的该层店铺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营自用的房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上述购物广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店铺一层,采取租期三年,*9年免收租金的租赁模式,在免收租金的*9年,应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在收取租金的第二年至第三年按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当地房产税计税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购物广场出租的这层店铺*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第二年与第三年期间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100×12%=12(万元)。租赁的三年期间合计应缴纳的房产税=16.8+24=4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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