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贸市场购房出租不免房产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郭红霞 张艳日期:2013-08-13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在农贸市场购买了五间门面房,把门面房出租给商户,按月收取房屋租金。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收取的租金虽然依法缴纳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房产出租给农贸市场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此,税务人员向该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财税〔2012〕68号文件*9条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第二条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因此,该公司出租收取租金的行为,不能适用此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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