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借给他人 利息支出应纳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高勤文 顾培龙日期:2013-07-26字号[ 大 中 小 ] H化工有限公司来电咨询,公司于2012年2月1日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70万元,自用170万元,其余300万元借给了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旭日公司有偿使用。2012年12月公司合计支出这部分的贷款利息294005.35元。对他人使用本公司的贷款利息,H公司询问在税收上应如何申报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法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按照政策,对旭日公司使用本公司的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由于与本公司的收入无关,也就不能在本公司支出。公司使用170万元贷款所应承担的利息,可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即:294005.35×1700000.00÷4700000.00=106342.36(元),旭日公司使用部分应承担的利息:294005.35-106342.36=187662.99(元)。对与本公司无关的利息支出187662.99元,H公司已在税前作了扣除,造成少纳的企业所得税187662.99×25%=46915.75(元),应在2013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期限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利息支出”栏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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