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转让营运客车要补缴车辆购置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覃涛日期:2013-07-15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交运输公司位于地级市市区,是经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的企业。该公司2012年3月以每台28.7万的价格购入20辆大客车投入公交营运。今年2月,公司将其中2辆大客车转让给某旅行社使用。但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公交公司却被告知要补缴车购税。财务人员觉得不解:国家不是规定公交车辆可以享受免征车购税优惠吗?为什么现在还要补缴税款? 其实,这是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误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公交公司购买用于公交营运的大客车,是可以按规定享受车购税免税优惠。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中规定:“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公交公司将用于公交营运的客车转让给旅行社后,客车的使用范围不再属于公共交通服务,也就不再符合财税〔2012〕51号文规定的免税条件,因此应按规定补缴车购税。具体应补缴的税款金额为287000÷(1+17%)×10%×2=490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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