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利润分回 分段计算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齐志平 黄小琴日期:2013-06-1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12月将2011年以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19031万元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其中,2008年1月1日之前累积未分配利润4043万元,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未分配利润14988万元。该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为19031×10%=1903.1(万元)。这么计算对不对呢?  企业这种计算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 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公司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4043万元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14988万元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4988×10% =1498.8(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国投资者被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那么该外国投资者作为居民企业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配利润,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做免税收入处理,不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中“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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