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税收影响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董元斌日期:2013-05-13字号[ 大 中 小 ] 建筑业作为一个行业涉及面广泛的行业,现行税制设计较为复杂,建筑业“营改增”消息一经提出,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悉,建筑业“营改增”细则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税负测算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会对EPC企业(Engineer、Procure、Construct,指企业对一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税收产生重大影响。 EPC工程总承包由混合销售转化为兼营行为 目前EPC工程总承包中工程设计部分(E)属于现代服务业,已经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在试点地区征收增值税;货物部分(P)依是否为自产货物区分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地方性规定对货物部分规定较多,部分地区区分工艺性设备与建筑设备分别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部分地区给出了自产货物的列表,本文论述不参考地方性规定);建筑施工部分(C)征收营业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都将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定义为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征收营业税(建筑施工部分)和增值税(自产货物部分)。但对自产货物的认定,因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向国税地税机关缴纳,异地施工项目国税地税机关还可能处于不同的省市。往往国税机关认为是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并为纳税人开具从事货物生产纳税人证明,但地税机关对国税机关开具的证明不予认可,往往认定货物是纳税人外购而不是自产的,应依照混合销售的一般规定,货物部分也要征收营业税。纳税人重复纳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建筑业“营改增”后,EPC工程总承包各个部分全部缴纳增值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属兼营行为,税款全部向国税机关缴纳。只要纳税人进行合同管理,分别核算设计、货物、建筑施工部分收入(不分别核算的,按照兼营行为的一般规定应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重复征税的现象将不复存在。 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会略有提高 工程设计部分按照现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方案税率为6%,进项税可以抵扣,税率较“营改增”之前的5%提高1个百分点。而实际上,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往往是综合型企业集团,多业经营且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这部分进项税也能抵扣,所以工程设计部分税负会略有提高。 货物部分因区分是否为自产货物区分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自产货物,建筑业“营改增”前后都征收增值税,税负不变;另一种情况是外购货物,建筑业“营改增”之前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视货物销售毛利率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两者乘积)与3%比较大小来确认税负增减。 建筑施工部分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为11%,进项税可以抵扣。但预计税负会有较大增幅,因为占建筑施工成本较大比重的以下项目,建筑业“营改增”后,纳税人很可能依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水电费。 2.水泥、沙石、混凝土。 3.建筑施工人工成本(如果劳务外包,且将建筑劳务公司纳入营改增范围则可以取得)。 4.实际工作中甲供材由于施工企业处在谈判的弱势地位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建筑业“营改增”后,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可能略有提高,纳税人只有提前做好准备,规范成本管理,在经济合算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规范会计核算,才可能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不增加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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