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目健全的花木企业应查账征收所得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韩萍 廖永红日期:2013-05-10字号[ 大 中 小 ]   某种植公司主要从事花草苗木的种植、收购销售。2009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当年营业收入为1.2亿元,其中收购花草苗木直接销售,收入额为630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为4%,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63万元(6300×4%×25%)。2011年12月,税务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该公司2009年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财务核算准确规范,而且征税和免税项目分开核算、账目清楚,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条件。2009年账面会计利润总额为3700万元,其中收购销售部分为1050万元。因此,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200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62.5万元(1050×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199.5万元(262.5-63),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居民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上述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又没有其他核定征收情形,因此不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构成要件。  同时,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还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上述企业享受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属于“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而且也属于“一定规模以上”,为此不能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但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即是说,该公司2009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12月发现违规,未超过3年,因此税务机关除应将该公司2009年度的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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