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押运服务按哪个税目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先成 陈进军日期:2013-03-29字号[ 大 中 小 ] 武装押运收入究竟应如何计征营业税?笔者发现不少纳税人并不清楚。有的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有的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哪种对呢?目前,武装押运有三种情况,笔者分别说明。 一、只提供运输车辆,将货币等贵重物品及武装押运人员送达客户指定地点的服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对交通运输业的界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对纳税人只提供运输车辆,将货币等贵重物品以及武装押运人员送达客户指定地点,所取得的运输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的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不提供运输车辆,只提供武装押运服务,将货币等贵重物品押送到客户指定地点的服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纳税人不提供运输车辆,只提供武装押运服务,将货币等贵重物品押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所取得的押运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 三、既提供运输车辆,又提供武装押运的服务。纳税人既提供运输车辆,又提供武装押运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的规定,分别正确核算“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营业额,由纳税人分别按照3%、5%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即对其取得的武装押运收入总额,按照“服务业”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分别核算“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营业额,并已申报纳税,但核算的“服务业”的营业额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按下列顺序重新确定其“服务业”的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纳税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执行。 按照上述方法对其“服务业”的营业额计算确定后,应对其“交通运输业”营业额作相应调整,并按规定的税率分别计征营业税,并补征未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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