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13-02-20字号[ 大 中 小 ] 某淀粉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询问:2012年6月份他们向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玉米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2张,价税合计8531815.2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以按照对方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这是为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没有明确所称“销售发票”的具体种类,但实际上指的就是一般的普通发票,而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依据是: 1、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就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也先后明确: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产品依照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因当时国家还没有设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从2005年9月开始使用的),其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指的就是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这几个文件的相关条款虽然现在已经废止,但在没有新的政策明确之前,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范围不能变,其相关条款废止的原因主要是在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已经明确了13%的扣除率。 2、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管理,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第十条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也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从一般纳税人销售单位取得其他发票或凭证是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还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从后期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看,并没有明确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者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因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向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向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时也应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支付同样金额的款项,因取得的发票不同,计提的进项税额也是不同的,其计算基数正好相差其注明或者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购进农产品同样支付1130000元的款项,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1130000÷(1+13%)×13%=130000元,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1130000×13%=146900元,多计算抵扣进项税146900-130000=16900元。因此,虽然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抵扣进项税,但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 总之,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不论是购进工业品还是农产品,都是不能凭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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