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给个人的工程款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雅平日期:2013-02-01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有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咨询,该公司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今年承包了一项标的额为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改建工程。该公司将其中2000万的土建工程分包给了一家建筑公司,同时将其中5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从事个体经营的小型施工队,公司财务人员咨询,该公司发生的这2500万元的分包款项是否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得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该建筑公司承包了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改建建筑工程,将2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5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2000万元的分包工程款可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500万元不得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因此,该建筑公司该项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为(5000-2000)×3%=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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