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足,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鹏洲 李春红日期:2013-01-18字号[ 大 中 小 ] 在对外投资中,投资一方可能因种种原因而导致出资未到位。那么,被投资一方可能会向外借款以弥补资金不足,那么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在税务上该如何处理呢?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间,每一计算期间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应按照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个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例如,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注入资金2000万元,分两次投资:2011年3月31日前投资1200万元,6月30日前剩余的800万元到位。按照合同规定,到3月底已到位资金1200万元。但B公司随即资金出现问题,还有800万元当年无法到位,初步预计2012年3月31日才能完全到位。于是,A公司于4月1日向C企业外借款5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8%,7月1日向商业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7%.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A公司向C企业和银行发生借款利息500×8%÷12×9+500×7%÷12×6=47.5(万元)。那么,2011年期间不得扣除利息=47.5×(2000-1200)÷1000=38(万元)。因此,A公司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利息为47.5万元,不得扣除的利息为38万元。如果B公司剩余800万元在2012年3月31日到位,则A公司在计算2012年所得税时,其2012年1月~6月支付利息500×8%÷12×3+500×7%÷12×6=10+17.5=27.5(万元)。其中,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支付利息为500×8%÷12×3+500×7%÷12×3=10+8.75=18.75(万元),有(10+17.5÷2)×(2000-1200)÷1000=15(万元)利息不得扣除。而3月31日剩余的800万元投资全部到位后,其4月1日至6月30日支付的17.5÷2=8.75(万元)银行利息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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