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促销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鹏洲 李春红日期:2012-12-21字号[ 大 中 小 ] 当前,许多商业银行为吸引顾客,拓展金融理财产品,纷纷开展一些促销活动,比如在活动中无偿向顾客赠送礼品,或是在顾客购买某理财产品时附送礼品等。银行是营业税纳税人,那么它们在促销中向顾客赠送礼品的行为,该如何纳税?是缴纳增值税还是一并缴纳营业税? 银行促销赠送礼品是否缴纳增值税,要具体分析。如果银行未提供应税劳务而无偿赠送礼品,即银行在举办宣传活动时无偿向群众发放礼品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那么,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因为银行只是在活动中无偿向群众赠送礼品,而与其销售金融产品或办理银行业务无关,所以这种情形不是混合销售行为,银行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照其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 如果银行无偿赠送礼品与其销售金融产品或办理业务有关,即顾客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办理某项业务时,银行向顾客附送礼品,也就是银行提供应税劳务同时附送礼品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对于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均规定,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参照此规定,银行在销售其金融产品的同时附送礼品的行为,对赠送的礼品而言,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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