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适用的税率按主营业务确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朱志江日期:2012-10-16字号[ 大 中 小 ] 王会计所在的公司是一家汽车密封件制造企业,由于公司只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主营的制造业确定应税所得率为12%。 近日,该公司转让了一项股权,取得收入100万元,其中10万元为随股权一并转让的从被投资方(居民企业)留存收益中分得的金额。王会计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产生了疑问,随股权一并转让的税后利润10万元是否可确认为免税收入?转让股权并非主营业务,能否适用12%的应税所得率?于是,王会计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对王会计的问题分别作了答复:其公司虽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优惠,但是随股权一并转让的税后利润10万元不得确认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据此分析,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虽然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是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业务的应税收入额为100万元。 坐席员接着解答,上述公司转让股权收入应按12%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5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可见,核定征税企业不能分别经营业务、分别适用应税所得率,因此上述公司转让股权收入适用应税所得率应按其主营业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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