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负非增加1%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樊剑英日期:2012-09-20字号[ 大 中 小 ]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已经八个多月,纳入试点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能够切身感受到税改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但是,也有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还纠结于原营业税5%税率增长到增值税6%税率税负增加的问题当中。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税改中澄清这一模糊认识。 “营改增”名义税率增长1% 部分现代服务业原按照5%营业税税率纳税,税改后改按6%增值税税率纳税,名义税率增长1%。但是名义税率不等于税改后企业的实际税负也会增长1%,对于企业实际税负共同发生作用的因素包括:价内税向价外税的转变、流转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的变化、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加、税改收益的市场分配。 “营改增”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于流转税,但营业税为价内税,应纳税额计算简便,直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便能得出当期应交营业税额;增值税为价外税,需要价税分离后计算应交增值税,即便试点服务企业没有进项税额的抵扣,由于增值税计价收入低于营业税计价收入的因素,税改前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负差一定会小于名义税率差1%。 例如,上海木兰英华税务师事务所税改前年收入为1000万元,应交营业税1000×5%=50(万元),税改后年收入不变,增值税计价收入1000÷(1+6%)=943.39(万元),应交增值税943.49×6%=56.61(万元),实际税率56.61÷1000=5.66%,名义税率差为6%-5%=1%,实际税率差为5.66%-5%=0.66%,显然税率差小于名义税率差。假设该事务所税改前后年经营收入不变,无其他因素存在,年税收仅增长6.61万元,而非名义税率差计算的1000×(6%-5%)=10(万元)。 流转税金及附加的增长 企业除正常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外,还需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维护管理费等税金及附加,随着税改前后流转税的变化,流转税金及附加也会呈同向变化,以上述案例为例,该事务所税改前应交城建税50×7%=3.50(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50×3%=1.50(万元),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0×2%=1(万元),应交河道维护管理费50×1%=0.50(万元)。税改后应交城建税56.61×7%=3.96(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56.61×3%=1.70(万元),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6.61×3%=1.13(万元),应交河道维护管理费56.61×1%=0.57(万元)。税改前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50+1.50+1+0.50)=6.50(万元),税改后增值税金及附加为(3.96+1.70+1.13+0.57)=7.36(万元),税改前后税负增加7.36-6.50=0.86(万元)。包含流转税,税负增加6.61+0.86=7.47(万元),仍然低于名义税率差1%计算的新增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减少 企业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计税收入减少,以上例为例,税改前后年经营收入不变,税改前后所得税差(1000-943.49)×25%=14.15(万元),税改前后因为企业所得税因素税负减少14.15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加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仍以上例为例,假设税改后该事务所可取得部分的进项税额发票,金额约为收入的5%即50万元,进项税额50÷(1+17%)×17%=7.26(万元),应交增值税相应会减少7.26万元,相应成本费用减少7.26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7.26×25%=1.82(万元)。税改后因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因素,税负减少7.26-1.82=5.44(万元)。 税改利益的市场分配 “营改增”试点改革并非影响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的税负,结构性减税的特点是在增值税链条中渐次发挥作用,非试点地区、非试点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到“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以上例为例,税改前,该事务所接受其服务的单位取得的1000万元服务费发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扣除,税改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56.61万元,应交增值税减少56.61万元,成本计入1000-56.61=943.49(万元),减少56.61万元。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改后仍可以减少税负56.61-56.61×25%=42.45(万元)。因此,该事务所可以和接受其服务的企业协商谈判,通过适当提价,平衡税改前后各自的税负,共享税改利益。 结 论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名义税率增加了1%,但由于流转税性质的变化、流转税税金及附加的变化、企业所得税的变化、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加以及市场调节等因素综合影响,税改后现代服务业实际税负一定小于1%,变化幅度每家企业的情况不一,但是,“营改增”试点服务企业均应认识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增长、收入的增长,今后,将是企业发展的直接动力。如果还纠结局限于税率的名义增长,则势必错过当前良好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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