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私车公用,为何缴税数额不同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康雯滔日期:2012-08-29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一些公司将员工的私车“征用”,既解决了公司的用车问题,也让有车员工能够多赚一笔外快,本是互惠互利的好事儿,可同一单位的老张和老王却遇到了问题。 原来,同是私车公用,老张和老王发现,他们将车辆交由单位使用所取得租金的纳税方式并不一样,老张是将租金与工资合并计算纳税,而老王则是租金与工资分别纳税。虽然他们是在同一家公司,但是纳税却不一样。 这家公司的计税方式没有错误,只是老张和老王忽略了其中一个小细节,那就是老王在将车交由公司使用时和公司签订了合同,而老张没有。这也就决定了他们纳税方式的不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9条也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老张和老王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同是4000元,车辆租金同为2000元,那么老张应缴纳税款应该是(4000+2000-3500)×10%-105=145(元)。而老王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及第六条,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老王应该纳税金额为(4000-3500)×3%+2000×5.5%+(2000-2000×5.5%-800)×20%=343(元)。 另外,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因为老王与单位签有用车合同,老王的车船税可由其单位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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