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樊其国 高令奎日期:2012-06-20字号[ 大 中 小 ]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撰稿人身份不同,纳税方式不同。 *9,受聘为记者编辑。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于报社或杂志社成为记者或者编辑,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的规定,对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受雇于报社或杂志社。与报社或杂志社达成合作协议,为指定版面或栏目创作非署名文章,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虽然符合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条件,但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判断稿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条件之一。 第三,自由撰稿人。以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向报社或杂志社自由投稿,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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