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前亏损不能结转到核实征收后弥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 王立 刘建华日期:2012-05-25字号[ 大 中 小 ] 某企业2008年实行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体现为亏损5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企业存在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情况,于是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改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7%。2011年12月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企业近3年来的整改情况,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恢复其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在的问题是: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弥补,那么,该企业恢复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后,2008年体现的50万元亏损是否准予在剩余的两个年度内弥补呢?笔者认为是不准予弥补的,依据为以下两点。 一是企业2008年50万元的亏损是在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情况下的亏损额,存在不真实的因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准予弥补的亏损是指其在税法规定的有效年度(分别按年计算,下同)内法定的收入总额减除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准予弥补的亏损首先必须真实合法,不真实的亏损额是不能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二是在对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虽然应税所得率为7%,但这个应税所得率是根据2008年核算情况确定的,其本身就存在不准确的因素,这是其一;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即该企业在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如果实际应税所得率(暂不考虑其他因素)未超过8.4%,即7%×(1+20%)=8.4%时,就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应税所得率,这其中也就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可见,核定征收执行的结果也是不准确的。不准确的应税所得率、不准确的执行结果掩盖了企业获利或者亏损程度,因此,该企业恢复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其2008年结转的亏损也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那么,核定征收前的亏损如何处理呢?答案只能是用税后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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