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生产企业税负可按物耗率测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振中日期:2012-05-10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等,均属于农机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机只能在批零环节免征增值税,生产环节不能免征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农机生产环节不免征增值税,那么农机生产企业税收负担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税率为13%.也就是说,销售农机适用13%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农机配件不属于农机范围,不适用13%的税率,因而农机生产企业购进农机配件的税率为17%. 笔者测算,只有当农机产品中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的物耗率(比)≦76.47%(1×13%÷17%)时,农机生产企业才会出现应缴增值税的情形。 例如,某农机生产企业2012年1月购进五金及农机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金额为76.47万元(不含税),当月实现销售农机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假定该企业上期无留抵税金,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 该企业物耗率=76.47÷100=76.47%;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100×13%-76.47×17%=13-12.9999≈0(万元)。 假定购进五金及农机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金额为70万元(不含税),其他条件一致。当月应缴增值税为: 该企业物耗率=70÷100=70%;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100×13%-70×17%=13-11.9=1.1(万元)。 因此,农机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需要把握好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物耗率(比)76.47%这个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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