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高甜甜 李春红日期:2012-01-19字号[ 大 中 小 ] 现在,总公司与子公司经济关系日益密切,许多母子公司之间还存在着债务和债权的关系,一般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债权。一些总公司为了理顺财务关系,减轻子公司的债务负担,往往将其持有子公司债权进行债务重组。那么,这种债权重组如何税务处理?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三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如果符合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条件,对于债转股形式的债务重组来说,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对于债权方来说,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护不变。对于其他方式如债务的豁免和非现金方式清偿来说,即使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债务方也要确认重组所得,只是如果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不符合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条件,则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二是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三是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四是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7}*]> 国标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厂区建绿化工程可按固定资产入账吗?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7}*]> 为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如何涉税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原创>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帐务处理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税前列支? 高顿教育 2014-12-22 14:48:58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