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转让国债收益如何纳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覃涛日期:2011-12-13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于今年1月1日购买了一批3年期记账式国债,面值1000万元,票面利率为8%,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在购买国债时,公司还支付了相关税费50万元。9月1日,该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将这批未到期国债提前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20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60万元。该公司咨询到期国债提前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该公司购买该批国债的成本为1000+50=1050(万元)。在提前转让时,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为1000×(8%÷365)×243=53.26(万元),这部分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转让时取得的转让所得为1200-1050-53.26-60=36.74(万元),这部分所得为应税所得,应并入企业当期所得,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74×25%=9.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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