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挣稿酬属“劳务所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梁影日期:2011-12-05字号[ 大 中 小 ] 某企业职工小赵经常向某门户网站投稿,撰写一些随笔,网站为此每月定期支付其3000元~5000元的“稿酬”。小赵咨询这笔酬劳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稿酬所得”,该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小赵的作品是在网站上发表的,不是以图书、报刊形式发表的,所以其从网站取得的“稿酬”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稿酬所得范畴,不能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其向网站投稿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即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小赵该笔劳务所得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假如其9月份取得劳务所得50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20%)=4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20%=800(元)。 也就是说,同样是发表文章,媒体不同,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关于,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中规定,(1)对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虽然符合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条件,但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也是判断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条件之一。除此以外,对有些单位有考核上报任务的投稿者,在报刊杂志发表文章后,单位所给予的奖励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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