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舒志华日期:2011-11-21字号[ 大 中 小 ] 某企业最近需要调增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该企业2009年存在亏损且亏损年度已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作了亏损鉴定证明。企业问这笔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以弥补2009年的亏损?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注意哪些情况? 这笔查补的税款可以弥补2009年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调增的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该企业2009年亏损,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则可以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年亏损。 在明确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上,文件表述得比较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规定,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例如:企业2009年度亏损100万元,2010年度盈利额为50万元。2011年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其2010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0年度的盈利额为150万元。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弥补2009年度的亏损额为100万。2010年度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5行第1列“年度”填2009,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填-100万,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填列-100万;第6行第1列“年度”填2010,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填150万,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填列150万,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列100万。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允许弥补亏损并不等于免予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如属于偷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所得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个是追溯效力的问题。公告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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