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油收入与运费支出需分别核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 刘建华日期:2011-09-08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一些运输业务量比较大的企业都自备油罐以方便车辆加油。有企业询问:为企业运送货物的外部车辆在本企业加油,其运输费用发票能否按抵消油款后的金额开具,也就是说:企业能否用所雇车辆在本企业的加油款抵减一部分运输费用,应收取的油款也不做销售收入处理。 笔者认为供油方企业与用油方运输单位是两个相对独立实体,供油方在用油方从本企业加油时应按应收取的油款全额做销售收入处理,同时,用油方也应按实际应收取的运费金额全额开具发票与供油方结算运输收入,即供油方应分别核算给外部车加油的货物销售收入和外部车为本企业运送货物所应付的运费金额,两者不能相互抵消。 例如:某铁精粉生产企业有自备运输车15辆,同时又雇用个体运输车5辆,经有关部门批准自备储油罐两个,供运输车辆随时加汽油、柴油使用。2011年6月份该企业共给雇用的个体运输车加柴油10吨,金额85000元,实际发生运费金额300000元,则该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将应付的运费全额记入“原材料”或者“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将给雇用的车加油应收的油款全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同时按正常销售柴油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和结转已销柴油的成本。切忌将应付的运费与应收的柴油销售款抵减后,用其差额直接借记“原材料”或者“管理费”和“销售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或者“银行借款”。 相反,假设企业给雇用的车辆加油不做销售收入处理,运输单位也相应地少开具运费发票,则企业少缴纳了增值税,运输单位也少缴纳了营业税,这是税法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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