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文红 樊剑英日期:2011-07-01字号[ 大 中 小 ] 小王于2010年12月18日继承了父亲的一套普通住房,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该住房于2001年3月4日购买。2011年,由于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小王想对外出售该套住房。房屋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在现行政策下,小王会有哪些税务问题? 对于二手房的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里并未明确继承住房是否属于购买范围。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小王继承住房可以按照父亲当年购房时间开始计算期限,其继承的住房转手出售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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