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剑文日期:2011-05-1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一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该企业租用了A企业厂房用于经营,因为该企业老总与房屋所有权企业老总是兄弟关系,该企业是无偿使用没有支付房租。该房屋当时的建造价格为200万元。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缴纳厂房的房产税。财务人员认为厂房的产权并非该企业所有,又没有支付租金,为何要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但政策未明确上述房产是按房产余值还是按租金征税,所以各地规定不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无租使用房产按照房产余值、由房产使用人代缴房产税。因此该企业应该以200万元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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