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拆迁改造土地契税如何计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谭文锋日期:2011-01-26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在拆迁改造旧城工程项目中,涉及包括划转出让、用途改变、容积率调增等费用支出,对这些费用应该如何处理?是否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另外,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因土地证都在各住户手中,该公司需要收齐后再到国土局办理过户,办理过户涉及缴纳契税,那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对于费用的归属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所以,因划转出让、用途改变、容积率调增等内容缴纳的费用,属于取得土地的成本,但不包括被行政处罚的金额。账务处理上,可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对于契税的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该公司应按支付的成交价格作为契税依据。若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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