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间无偿使用房产应按关联方交易纳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建华 郑松土日期:2011-01-13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公司有下属几家全资子公司,其中有一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房屋无偿使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纳税?主要涉及哪几种税? 这种情况确应按关联方交易纳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无偿使用子公司房产,税务机关要对营业税进行调整。 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母公司是无租使用子公司房产的,但仍应由母公司代子公司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而且属于关联方,应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房租,无租使用将面临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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