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向会员单位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缴企业所得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建华 松土日期:2010-03-03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是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是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是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是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是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行业协会如果同时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属于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费属免税收入。否则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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