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团就餐费用可税前扣除 来源:作者:日期:2009-02-24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为一家经营国内游和系列商务代理业务并拥有多种特色旅游的旅行社。《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该公司组织旅游人员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就餐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当按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呢?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成本是指旅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直接材料、代收代付费用,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四项。其中代收代付费用是直接用于旅游者的,应作为企业的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具体包括:为旅游者支付的房费、夜房费、退房损失费等;为旅游者支付的餐费、风味餐费、退餐损失费、游览途中饮料费等;为旅游者支付的市内和市郊车船费,超公里费,游江、游湖费等;旅游者观看文艺节目、参加娱乐活动而支付给文化或其他部门的费用;旅游者的托收和搬运行李而支付给交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费用;旅游者参观工厂、学校等支付的费用;支付给交通部门的订票手续费、包车费、退票损失费等;旅游者参观风景旅游点所支付的费用;为海外旅游者代办签证所支付的费用;借调聘用翻译导游人员的劳务报酬;按规定上交旅游主管部门的宣传费;为旅游者支付的人身保险费用;为旅游者支付的机场费用。由此可见,对旅游企业为游客发生的就餐费应当组成企业的营业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所以,对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应当计入营业成本的餐费,应当允许依法税前扣除,而不应当作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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