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网络广告要缴营业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钟建强 叶晓强 荣彩日期:2009-02-05字号[ 大 中 小 ] 王先生酷爱动画制作。前不久,老同学李厂长请他制作网络广告,宣传本厂化妆产品,并要求在某知名网站上发布一个月。李厂长支付给王先生广告代理费20000元,王先生支付给网站广告发布费8000元。近日,王先生听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新文件,规定网络广告代理业务也需缴纳营业税,遂来到税务机关咨询他应当如何纳税。 税务人员告诉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都应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因此,王先生应缴纳营业税(20000-8000)×5%=600(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随着营业税附征,王先生还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00×(7%+3%)=60(元)。 此外,《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规定,在缴纳广告业营业税时,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而,王先生还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0000-8000)×3%=360(元)。 还有个人所得税。王先生临时从事广告代理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收入缴纳个税20000×(1-20%)×20%=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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