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费应在服务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覃涛日期:2008-12-22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区国税局的税收管理员在对某锅炉厂进行税源调查时,发现该厂10月初对外售出一台大型锅炉,并为购货单位提供后续检修服务。双方协议,检修服务费按设备不含税价的5%一次性收取,服务期为5年。锅炉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000000元、检修服务费100000元,货款已全部收讫。对收到的设备价款和检修服务费,财务人员已经全部记入了当期销售收入,并准备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管理员当即指出财务人员的涉税处理不正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锅炉厂收取的100000元检修服务费是在设备价款外单独列支的,属于可区分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000元检修服务费应该在锅炉厂提供服务的5年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不是在销售发生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具体到这笔业务,锅炉厂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锅炉销售款2000000+当年应确认的服务费收入5000[100000÷(5×12)×3]=2005000(元),而不是将收到的设备价款和检修服务费2100000元全部用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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